关键词: 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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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报申请时间:11月7日—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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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2019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在我区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至少具备以下一项条件:
(一)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
(二)持有有效期内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9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
(四)目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或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五)驻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其中:桂林市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桂林市所辖的县、区的申请人员集中在市教育局认定)。
三、认定时间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今年我区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如下:
(一)系统开放时间。
9月24日至12月20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7:00—24:00。
(二)申请人网报申请时间:11月7日—12月5日。
请各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务于10月10日前在系统内设定本地认定计划,设置报名和认定时间段,并在单位网站上发布公告。
四、认定条件
(一)应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于2018年或2019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可免试直接参与认定。
(二)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2019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继续放宽到我区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这部分人员须是在教育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人员,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五)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五、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注册和填报申请人信息,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户籍在我区的已毕业人员需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原件;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需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持有我区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已毕业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驻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部队。
3.学历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还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6.《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也可提供打印好的“网页版”考试合格证明。
7.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8.本人近期免冠彩色标准相片1张(小2寸,3.5×4.5cm,与网上报名电子照片同版),照片背面应注明申请人姓名和报名系统分配的8位报名号。
9.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特别说明:申请人在网上申报时,认定系统对学历、考试合格证明、普通话信息验证通过的,现场确认时则无需再出示原件。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员除学历证书原件外,还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申请人员应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三)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颁发证书。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六、联系人及电话
广西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孔凡壬,0773-5828658;教育厅教师工作处:王婷,0771—5815208。
广西各地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电话:
南宁 0771-3221252;崇左 0771-7837801;
柳州 0772-2629350;来宾 0772—4236096;
桂林 0773-5809253、0773-3680298;
贺州 0774-5139528;
梧州 0774—6028239、0774—6025093;
玉林 0775-2684011;贵港 0775-4573877;
百色 0776-2826690;钦州 0777-2558853;
河池 0778-2109325;北海 0779-3200219;
防城港0770-2883826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9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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