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招教笔试备考:案例分析考点突破—教师的法定权利

来源:招教网时间:2023-01-28责任编辑:zj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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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某中学一名物理老师在怀孕期间,所在学校为了照顾她,将其调整到政教处工作。这名女教师休满三个月的产假后来校上班,校长找其谈话说:“你现在的工作已经安排了人,你看你想做什么工作?”这位教师说:“我想教课。”校长说“好吧,我们研究研究。”

学校研究的结果是:由于该教师在政教处的工作岗位已安排了人,又因学校不缺物理教师,故无法为其安排工作,学校决定将其解聘,让该教师自己找单位。该教师不得已向教育局提出申诉。经区教育局有关部门与学校多次协调后,学校留下了这名教师。工作虽然安排了,但这名教师觉得已经得罪了学校领导,最终还是离开了这所学校。

请运用相关教育法律知识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思考一下…


【参考答案】

(1) 根据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③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②项、第③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中的女教师没有出现上述三种情形,而学校以各种“非正当”理由将其解聘的行为,是不正确的,侵犯了该教师的合法权益。

(2) 根据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案例中女教师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教育局提出申诉,经区教育局有关部门与学校多次协调后,学校留下了这名教师。这说明了教育申诉提供了救济,可以更切实地保障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 工作虽然被安排了,但这名教师觉得已经得罪了学校领导,最后还是离开了这所学校。这说明该教师的法律意识还不够,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答题思路

本题涉及的知识点有教师的法定权利(主要是教育教学权)、教师申诉制度、依法执教等知识点。首先,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是教师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所以,学校的做法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利;其次,当教师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提出申诉;最后,教师选择离开的做法说明她的法律意识薄弱。


试练案例

某中学,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资金,1990年扣留了全体教师从7月份到9月份的全部工资款额共计4.32万元。全体教师对学校的行为极为不满,联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其申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3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要求学校马上归还扣留教师的全部工资。

问:学校侵犯了教师的什么权利?教师的申讼能得到县教育局的支持吗?为什么?如何处理?


【试练案例参考答案】 

教师获取报酬权被学校侵害。教师的请求能得到县教育局的支持。因为拖欠教师工资,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是侵害了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家庭生计,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处理: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调查,查明该校拖欠教师3个月工资的情况属实。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校及其责任人限期归还被挪用的教师工资,修建校舍的经费由该校另行解决。并决定对该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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