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全国招教
刑事责任类
1.【教育法】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教育法】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是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教育法】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教育法】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教师法】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教师法】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教师法】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归还被挪用的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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